再次重申本校各單位不得未經核准自行開立帳戶或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管公款,致衍生帳外帳之情事。
主旨:再次重申本校各單位不得未經核准自行開立帳戶或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管公款,致衍生帳外帳之情事。
內容:
- 審計部、監察院歷年查核發現某些機關存有公款「帳外帳」之違法情形,故行政院再次重申為避免非公務機關或學校團體誤用機關或學校統一編號開戶之情事,關於各機關學校經管款項之帳戶開立及後續管理作業,請切實依其函文說明辦理。(「帳外帳」定義:各機關經管款項未由會計單位依會計法等規定登帳並編製會計報告表達,且由機關內個人握存,或存放於非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者)
- 行政院函略以:
(1)各機關學校就有關公款之存管,應切實依規定辦理,並於相關會計帳表妥適表達,不得再有未經核准自行開立帳戶或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管公款,致衍生帳外帳之情事。
(2)各機關學校以機關學校名義及其統一編號開立之機關學校專戶,應經各該政府公庫主管機關同意後,持公庫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公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開立,並應由機關學校首長、主辦會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專設印鑑章。
(3)各機關學校應每年向金融機構(含郵局)查核有無非公務機關或學校團體再誤用機關或學校統一編號開戶,以及是否仍有帳外帳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