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再次重申本校各單位不得未經核准自行開立帳戶或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管公款,致衍生帳外帳之情事。
內容:
(1)各機關學校就有關公款之存管,應切實依規定辦理,並於相關會計帳表妥適表達,不得再有未經核准自行開立帳戶或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管公款,致衍生帳外帳之情事。
(2)各機關學校以機關學校名義及其統一編號開立之機關學校專戶,應經各該政府公庫主管機關同意後,持公庫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公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開立,並應由機關學校首長、主辦會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專設印鑑章。
(3)各機關學校應每年向金融機構(含郵局)查核有無非公務機關或學校團體再誤用機關或學校統一編號開戶,以及是否仍有帳外帳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