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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陳修定後之「99年度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分配注意事項」,請全校各單位確實依規定辦理。

修訂重點摘錄如下:

1. 99年度及以前年度已分配及補助經費於99年12月31日前需全部執行完畢。

2. 年度結束若有結餘,除資本門已簽約數可保留外,一律收回校方統籌運用。

3. 為提升本年度執行率,設備費之採購請確實依規定時程辦理。

(1) 國外採購—請於 6 月底前完成規劃並提出請購。

(2) 國內採購—請於 9 月底前完成規劃並提出請購。

4. 本年度各單位經費執行率(經常門及資本門)考核,除簽奉 校方核准者外,分三階段考核辦理收回:
(1)6月30日經費第一次結算,執行率應達40﹪,未達40﹪之差額收回校方。
(2)9月30日經費第二次結算,執行率應達80﹪,未達80﹪之差額收回校方。
(3)11月30日經費第三次結算,10萬元以下採購案應驗收核銷完畢,未完成發包或簽約餘額,全數收回校方。

 

其餘詳細規定,請參考「99年度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分配注意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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