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要求宣導注意事項:關於扣繳義務人於代扣取稅款並填報扣繳稅額繳款書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 詳公告內容 )
關於扣繳義務人於代扣取稅款並填報扣繳稅額繳款書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應於每年 1 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內給付各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或因未達起扣點及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資料,開具免扣繳憑單彙報轄區稽徵機關。
二、給付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隨即開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系所應特別注意)。
一、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應於每年 1 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內給付各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或因未達起扣點及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資料,開具免扣繳憑單彙報轄區稽徵機關。
二、給付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隨即開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系所應特別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