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主計處函為「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暨附表修正後,各機關所詢執行疑義問題,彙整答復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6 年 2 月 15 日台會 ( 四 ) 字第 0960026303 號函及行政院主計處 96 年 2 月 13 日處忠字第 0960000973 號函辦理。
二、搭乘高鐵,隨扈或陪同部會首長、副首長人員可否搭乘相同等級之車位問題: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2 點之附表一規定,搭乘高鐵時得搭乘商務車廂者,僅限於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並不包括隨扈或陪同人員。
三、本要點修正前,已搭乘高鐵所取得之單據,得否報支問題: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前,已搭乘高鐵者所取得之單據,確有實際費用發生,同意報支,至交通費的報支,應確實依該要點第 3 點及第 13 點,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規定,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非順路之行程不得報支。
四、機關首長可否搭乘商務車廂問題: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後,搭乘飛機及高鐵時,可搭乘商務艙 ( 車廂 ) 或相同之座 ( 艙 ) 位者,僅限部會或相當部會首長、副首長,並不包含所屬一級機關之首長,至各級地方政府,搭乘商務車廂人員,可依本要點第 17 點準用本要點規定,或在要點所訂標準範圍內另定規定辦理。
二、搭乘高鐵,隨扈或陪同部會首長、副首長人員可否搭乘相同等級之車位問題: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2 點之附表一規定,搭乘高鐵時得搭乘商務車廂者,僅限於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並不包括隨扈或陪同人員。
三、本要點修正前,已搭乘高鐵所取得之單據,得否報支問題: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前,已搭乘高鐵者所取得之單據,確有實際費用發生,同意報支,至交通費的報支,應確實依該要點第 3 點及第 13 點,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規定,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非順路之行程不得報支。
四、機關首長可否搭乘商務車廂問題: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後,搭乘飛機及高鐵時,可搭乘商務艙 ( 車廂 ) 或相同之座 ( 艙 ) 位者,僅限部會或相當部會首長、副首長,並不包含所屬一級機關之首長,至各級地方政府,搭乘商務車廂人員,可依本要點第 17 點準用本要點規定,或在要點所訂標準範圍內另定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