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政府推動統一發票電子化,各機關辦理紙本電子發票報支作業,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示說明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101.2.15臺會(四)字第1010023917號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101.2.8主會字第1010500083號函辦理。

二、各單位員工於取據之紙本電子發票時,應告知營業人機關之統一編號(46804804),並注意發票上是否載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等,倘有記載不明者,應請營業人補正。

三、所取據之紙本電子發票,倘顯無法長時間保存者,經手人應先行影印一份並簽章後,再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後,申請經費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