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經費編列規定如下:
(一)使用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場地者,於其所定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編列。
(二)使用前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場地者,編列上限規定如下:
1. 參加對象為機關(構)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元,簡任級人員二百七十五元;每日住宿費為薦任級以下人員一千
四百元,簡任級人員一千六百元。
2. 應業務需要辦理,且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膳費為五百元;每日住宿費為一千四百元。
3. 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每人每日膳費為一千一百元;每日住宿費為二千元。但外賓每日住宿費為四千元。本部各單位如於
膳宿費以外,再支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費用總額不得超出行政院所定各
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