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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訂】依國科會111年3月8日科部綜字第1110012759號函規定,有關該部核定之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各研究設備品項及出國種類,如未依原規劃執行支用經費,且無辦理流用及變更者,應將款項繳回,相關內容詳見研發處1110309「最新消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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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執行計畫報支憑證(發票或收據)日期皆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且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列支。取得憑證,請即時報支,並定期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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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請簽准日期應於發票開立日期前,以符合採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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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未能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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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所撥經費不得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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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報名費務必加註「確為計畫內人員」;非計畫相關人員不能報支國(內)外差旅費及研討會、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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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科會102年1月2日臺會綜二字第102000359號函規定,執行本部補助之各類專題計畫,計畫主持人、計畫內相關人員屬執行計畫本務,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得支領其他具酬勞性質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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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科會104年10月28日科部綜字第1040077658號函規定,除給付助理人員費用衍生之補充保險費於計畫業務費列支,其他給付費用衍生之補充保險費於計畫管理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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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