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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82年8月5日台(82)處忠字第08266號及82年11月9日台(82)處忠字第1203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另為避免帳務久懸,請業務權責單位積極清理懸記帳項。

一、旨揭函釋就已屆期限之保固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等,有須至5年期滿始能繳庫之疑慮,為免影響懸帳清理效率,旨揭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為避免帳務久懸,應依相關規定積極辦理懸帳清理作業,並請業務權責單位隨時注意款項期限積極稽催,以俾提升懸帳清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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